经营者维护自身利益不得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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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消费者反映:一些超市在入口处设立“封包处”,要求消费者经工作人员“封包”后方可进入超市;在出口处设立保安,强制查验消费者的购物小票。消费者对此十分反感,反映强烈。
中消协认为:超市强行对消费者封包、查验购物小票,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停止其侵权行为。
第一,超市强制封包和查验购物小票实质是将合法购物、合法获得商品所有权的消费者视为偷窃超市物品的“嫌疑人”,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之规定。第二,消费者在商场收银处付款取得所购物品之时,已经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超市在消费者付款后再强制查验小票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之规定。第三,强行封包行为,还剥夺了消费者在超市内对自己所有财物的使用权,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
中消协认为:超市经营作为一种商业零售形式之所以能够遍及全球,就在于这种开架式售货的方式使商家降低了成本,可以获得更高的利润;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经营方式同时也会给商家带来商品更易被盗窃的风险。商家有权维护自身利益,采取合法措施防止商品失窃,但超市维护自身利益不得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代价。经营者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利用科技等技术来降低经营风险,绝不能采取蔑视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违法手段转嫁自身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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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整理时间:2008-3-27 15:3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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